体制内实权单位排名

我国行政层级为金字塔结构,不同部门在不同政府层级有不同称呼,例如财政在中央级叫财政部,省级叫财政厅,普通地市则叫财政局(副省级城市市直部门为副厅级,为和省厅区别也以财政局自称)。

不同层级单位接受本级政府指挥,同时业务受上级部门指导。意思:财政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其升迁、人事任命都是市委市政府说了算,财政厅只是在业务上予以下级财政指导,控制力和影响力比市政府弱很多(公检法、税务等垂管部门例外)。

本文以普通地市为例进行讲解,地市一般为厅级行政级别,市委市政府为正厅级干部。下设市级部门、区县为正处级单位,其一把手为处级,中层干部以科级居多。

TOP1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这是两个部门,但同属一类,这两位科长分别对应市委书记、市长的秘书及身边工作人员。

“两办”下设的秘书科有许多,从一秘、二秘到六秘、七秘都有,分别对应不同市领导和办公厅内部分工。最引人关注的肯定是一秘,因为主要领导的地位和意义。

仕途上委办的人远超其他部门,近水楼台先得月,一般书记或市长调动前后,作为心腹大秘也有一个不错去向,其中以区县一二把手最佳,也有不少去市直部门任领导职位。

作为代价,该部门的劳累程度和牺牲程度值得特书,上至领导每一篇讲话稿,下至几十上百家单位公文来往,主要领导电话、职务、姓名全部要掌握到滚瓜烂熟。

TOP2 市委组织部

顾名思义,主管体制人事工作。核心科室为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五科。机构改革后原来由人社部门承担的公务员管理职能,全部交给组织部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虽是党委机关,也成了组织部隶属管理机构。

所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办事员、科员,都由组织部管理。这种管理是从机构设置、编制约束、人员调配、领导职数设定及配备等全方面的管理。在编制方面,组织部话语权非常大。

从提拔干部程序来说,组织部绝大多数人包括科长在内基本没话语权,认真贯彻好“组织”意图,“组织”怎么考虑是绝对秘密。干部提拔信息掌握和相关故事来说,组织部仍然拥有绝对话语权。

组织部工作的奥妙在于想提拔一个人你说了肯定不算,使坏突出某人缺陷,让领导产生顾虑轻而易举,所以组织部人员地位很高,仅次于两办。

TOP3 发改委

体制内有句行话,要资金不如要项目,要项目不如要政策。毕竟很多时候有钱办不成的事太多,比如投资立项、用地审批、选址规划等都不是钱能解决。发改委就是集资金、项目、政策于一身的小政府。

例如某开发商房地产开发楼盘需先去发改委备案,再大一些的工业项目需发改委核准,这一关过不了,后面就别忙了。发改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和规划,跟踪和确定资金到位情况等。

发改的权利和仕途出路都很广,无论是去地方任一方大员还是实职市直都大有可为。

TOP4 财政局

不论体制还是业界,什么是实权?除了签字权最大外,这种人、财、物的经手办事权,也是实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其中预算科和国库科是财政局两大核心科室,笼统的说预算管支出,国库管收入。这其中又以预算实权为最大。

虽然制度早就规定涉及资金审批和拨付都要集体决策,或者局长、分管副局长 签字(特别小的资金科长可以签),大部分工作人员只是照章办事。具体操作上,各单位开支申请首先要经预算科审核,不合格就打回去重填。审核好后什么时候交到副局或局长手中,副局长或局长签字后什么时候拨付,快一点还是慢一点,那都得看其工作效率(心情)了。

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

养老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前,从城市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从单项突破到整体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城乡,较好地保障了人民群众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一起来看看:

一、这些要求要清楚

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范围有两类

在中国境内参加下列两类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三、制度模式这样运行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你关心的缴费水平和待遇领取如下

1.缴费水平。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2.待遇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五、下列事项与参加人息息相关

1.税收。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2.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确定先试行城市,根据试行情况适时逐步推开,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省落地实施。

社保欠缴后办停补缴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 

对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依法给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终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关于留言反映的滞纳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欠费及滞纳金。关于滞纳金过高问题,由于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手段,具有法律震慑力,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均未有滞纳金减免条款,因此不应减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投标人代表有什么权利?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注: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应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在招标投标法规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投标人代表有什么权利,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当投标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当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投标活动时,可以通过签订授权书的方式授权其他人员作为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的行权范围由授权书约定。在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授权代表在投标活动中作出的民事行为对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比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2.1.1投标函签字盖章一栏规定:“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所涉及的法理和《招标投标法》并无本质不同,如遇到类似问题,以上分析同样适用。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N+1工资补偿标准

N+1,是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一种方式。

计算方式

N+1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N)、结合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来核算离职补偿的一种计算方式。

N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半年以上算1个月。+1就是指无过失性辞退中规定的1个月工资。

举例来讲,如果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两年,月工资标准(或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通常情况下,HR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向劳动者提出的离职补偿“N”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万元;“N+1”就等于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即2.4万元;

法律依据

N+1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一种约定俗成的计算方式。

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离职补偿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核算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代通知金”是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计算

因此,单纯的从金额而言,通常大家所说的离职补偿“N+1”在金额上往往接近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

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